(2015)雁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马秋蕊与西安博家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秋蕊,西安博家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马秋蕊,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博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兴庆小区永嘉坊村13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武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金万嘉大酒店426房。法定代表人:徐文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秋蕊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家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20144元人民币归还申请执行人马秋蕊,申请执行人马秋蕊将执行费202元人民币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6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宇 润代理审判员 张 奕 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黑 博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