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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184号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双峰县电信局四楼。法定代理人彭志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国,该公司主管。被告刘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峰县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舒湘平人民陪审员  朱永康人民陪审员  胡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