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桂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峰、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2月份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闹,双方不能过正常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原、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原告做了结育手术,原告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在偿还债务的基础上一人一半。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无异议的事实是,2001年2月25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女孩王某乙,2010年生育一男孩王某丙,现在全部和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是,1、原告王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周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财产及债务有哪些,如何处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其婚生女儿王某乙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一份,证明其婚生儿子王某丙的基本情况;被告提交一份证据,被告(曾用名周爱英)书写的证明八份,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的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欠王建斌500元、欠王建香1000元有异议,认为欠500元不知道,欠王建香应是1700元,其他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原告方申请证人徐玉英(系原告嫂子)、王建斌(系原告哥哥)证明原被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两名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两名证人所说不是事实。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王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周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双方并未产生较深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社会安定、原被告及王某乙、王某丙的幸福,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奎审 判 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牟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