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施文亮与李后清、蚌埠市红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文亮,李后清,蚌埠市红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190号申请人施文亮,农民。被申请人李后清,居民。被申请人蚌埠市红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和坡,经理。申请人施文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蚌埠市红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蚌埠市红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