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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00号原告白××,男,1987年6月2日出生。被告梁××,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