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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文庆、倪应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文庆,倪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文庆,男,1984年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傣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猛旺村委会。被执行人倪应梅,女,1984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肖祠巷。申请执行人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文庆、倪应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庆无正当职业,常年外出,用作担保抵押的云Sx**号凯沃达中型自卸货车,也因何文庆在缅甸拖欠别人款项进行了折价抵债,至今该车辆无法查找,另一被执行人倪应梅现与丈夫和小孩回娘家居住生活,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4346元(何文庆交纳20000元,从临翔区农村信用社扣划何文庆存款2346元,倪应梅交纳2000元),后被执行人未能支付。现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尚有购车款151192.52元及利息未能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