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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06号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7396-6),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22-18。法定代表人周程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路海军,男,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有鹏,男,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佐国,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瑶莎冷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