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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