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