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史桂香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香,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史桂香,女,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丕钧,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新街南二巷7号。法定代表人南培宏,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胡鹏碧,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总医院医务部干事,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桂香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桂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史桂香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审 判 员  王晋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