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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田某某,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冉 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