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秋源与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卜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源,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卜争荣,许传青,王凤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胡秋源,男,汉族。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经理。被告:卜争荣,女,汉族。被告:许传青,男,汉族。被告:王凤侠,��,汉族。原告胡秋源与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卜争荣、被告许传青、被告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秋源称:2014年3月3日,被告“永益公司”以许传青(借款人)、王凤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许传青、王凤侠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200000.00),借款期限半年,利率按月息2%计算,于每月3日支付,借款用途为养殖、窑场。同时,被告“永益公司”承诺:“若此笔借款到期不还”,由被告“永益公司”“先行给付借款本息”。承诺书上有“永益公司”负责人卜争荣签字并按手印。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永益公司”要求其履行承诺,但被告“永益公司”仅先后支付了2014年11月3日以前的利息,至今不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月息2%支付上款利息至本案终结,并支付日5‰的罚息及借款总额2%的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等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卜争荣亦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秋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