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彭勃与郑朝刚、蔡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彭勃,居民。被执行人郑朝刚,居民。被执行人蔡丽(系郑朝刚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彭勃与被执行人郑朝刚、蔡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福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