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孟玲珑与王宝升、安邦财产保险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玲珑,王宝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孟玲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宝升,公民身份号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图们市向上街2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玲珑诉被告王宝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玲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玲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孟玲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