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侯根榜、姚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奔,侯根榜,姚小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尉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姚小奔,男,汉族,1954年8月6日生被告侯根榜,男,汉族,1965年9月1日生被告姚小妮,女,汉族,1965年9月19日生原告姚小奔与被告侯根榜、姚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小奔与被告侯根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小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间被告和妻子共同经营养鸡,加上被告让侯永强代笔打条,共欠原告鸡苗、鸡饲料款2280元,原告多次到被告要账,现不走法律途径难以要回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280元;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鸡苗、鸡饲料款共计2280元。2、同期喂鸡的人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当时鸡饲料的单价,鸡饲料都是120元一袋,一号、二号都是一个价。被告侯根榜辩称,我欠原告2280元钱不假,但是我养的鸡子,原告给我卖了,当时都是顶账。卖了鸡子顶了帐,现在就欠三、四百块钱没给。被告侯根榜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姚小妮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1年二被告共同养鸡,被告欠原告鸡苗、鸡饲料款2280元未还清。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应予偿还。被告侯根榜辩称在卖鸡子时已经顶账,现在仅欠三、四百元未还,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所购买的原告的饲料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生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根榜、姚小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姚小奔鸡苗、鸡饲料款2280元。二、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二民人民陪审员 刘占军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