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酉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2005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何某某父亲。被执行人酉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酉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酉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8201.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酉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