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臧强与谢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臧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臧运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继海,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臧强与被告谢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臧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被告“谢继海”与提供的协议和借条上的“解继海”身份信息不一致,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强对被告谢继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