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今日电线电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今日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今日电线电缆厂。住址: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卫星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周振菊,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今日电线电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仲裁字(2013)第1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