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方再传与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方再传,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2-5。法定代表人:仲维强,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莫先山,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明强,该处工作人员。原告方再传与被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再传,被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莫先山、郭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再传诉称:2008年12月11日,方再传租赁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位于滁州市xxx路xxx号门面房一间,同年12月29日,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招租。方再传作为老承租人参加了竞标。竞标过程中,新承租人最后一次最高报价为64500元/年,而方再传的最后报价是64000元/年,在无人问方再传是否愿意以最高竞价承租的情况下,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将上述房屋给了新承租人,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未按招租公告第九条让方再传享受优先权。现要求判令:1.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招租一标段:xxx路xxx号中标通知书无效。2.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在庭审中辩称:招租单位是按政府的规定,统一摇号产生的,招租工作是政府和招拍公司的行为,方再传诉讼主体有误,房屋租赁老承租人在竞争中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方再传报价没有另一位竞争人高,之后也未再举牌,视为放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方再传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方再传对中标过程有异议可申诉,可以通过行政监督途径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再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方再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