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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赵某某,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会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