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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龙、李德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李龙,李德怀,张友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相久,系该行职工。被告:李龙,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德怀,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友喜,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龙、李德怀、张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吴相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李德怀、张友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10年6月26日,原告与李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99000元,2013年6月26日到期,目前贷款余额为185650元,贷款由李德怀、张友喜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龙、李德怀、张友喜在诉讼过程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0年6月26日李龙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99000元,2013年6月26日到期。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李德怀、张友喜对李龙贷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李龙贷款199000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为9.9‰,贷款用途为养猪。根据当事人举证,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真实合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6月26日,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山头支行与李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99000元,用途为养猪,约定月利率为9.9‰,到期日为2013年6月26日。同日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山头支行与李德怀、张友喜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由李德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李龙仅偿还贷款本息20000元,贷款本金18565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予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本案中李龙欠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8565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龙理应偿还。李德怀、张友喜作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应对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8565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9‰,自201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李德怀、张友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被告李龙、李德怀、张友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维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