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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珍诉被告杨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珍,杨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宋长珍,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珍诉被告杨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长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长珍承担(案件受理费缓交,执行时一并扣除)。审 判 员  于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