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珍诉被告杨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珍,杨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宋长珍,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珍诉被告杨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长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长珍承担(案件受理费缓交,执行时一并扣除)。审 判 员 于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