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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包美君与王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美君,王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1号原告:包美君。被告:王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美君与被告王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永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美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美君撤回对被告王永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3元(已减半),由原告包美君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