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梅与周乐吉、邓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周乐吉,邓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韩梅。被告周乐吉。被告邓玉梅。原告韩梅与被告周乐吉、邓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世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梅,被告邓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乐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梅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周乐吉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1万元,逾期还款应支付10%的违约金。借款后,被告周乐吉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还款和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被告邓玉梅与韩梅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乐吉未作答辩。被告邓玉梅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已偿还了原告4000元的借款本金,对违约金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周乐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韩梅现金50000.00元整(伍万圆正),经双方协商,每月还款1万元,还款日期定于每月1号。逾期未还借款方应支付10%的违约金。借款人周乐吉,落款时间2014年9月1日”。被告周乐吉于2014年10月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向原告转账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另查明,周乐吉与邓玉梅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结婚证、借条、中国农业银行ATM机转账凭证一张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原告韩梅与被告周乐吉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乐吉、邓玉梅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乐吉、邓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梅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周乐吉、邓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 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