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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邹平强与宗永池、南阳宛城区腾达货运有限公司、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强,宗永池,南阳宛城区腾达货运有限公司,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邹平强,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榆树庄村。被告宗永池,男,汉族,住唐河县大河屯镇法云寺宗老庄村。被告南阳宛城区腾达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付银。被告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书亚。本院在审理邹平强诉宗永池、南阳宛城区腾达货运有限公司、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邹平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平强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平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良中审判员  田金盈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