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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谭荣根申请谭全发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根,谭全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谭荣根,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丰城市人,商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谭全发,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丰城市人,商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全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全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全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全发所有的座落在丰城市剑光街办解放北路2号丰城市酒厂综合楼的二间门面(权证号为A01009870、A010098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永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