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建华申请执行刘玉华、董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刘玉华,董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443号申请人朱建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喀喇沁旗锦山广播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蒙族,农民,住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樱桃沟五组。被执行人董玉文,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建华申请执行刘玉华、董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