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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玲玉刘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刘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李玲,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姜广辉,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刘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