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9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董海明,李仁刚,丁达勇,丁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97-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86526055-7。负责人徐志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董海明。被执行人李仁刚。被执行人丁达勇。被执行人丁达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栖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海明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的存款5819.78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王新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