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黎兴与郑广坚、陈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兴,郑广坚,陈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黎兴,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广坚,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陈美莉,女,汉族,1992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黎兴与被告郑广坚、陈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黎兴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2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黎兴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逸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