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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日10时许,陈某某在洪江市黔城金梦宾馆大厅陪同邹某某找罗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与罗某某一起的被告人鲍某某见状上去帮忙,并持一把片刀将陈某某左手掌和左大腿砍伤,2011年5月13日,经洪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左手掌损伤构成轻伤,左大腿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8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瞿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华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鲍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鲍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被抓获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鲍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鲍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圣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