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培财与上海欣恒光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财,上海欣恒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刘培财,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欣恒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智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黎宏,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培财诉被告上海欣恒光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培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培财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