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田泽波诉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泽波,李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泽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雁,女,回族,上诉人田泽波因与被上诉人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田泽波。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