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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田泽波诉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泽波,李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泽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雁,女,回族,上诉人田泽波因与被上诉人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田泽波。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