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魏明刚与王东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刚,王东林,颜廷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魏明刚,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健,男,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王东林,男,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颜廷祥,男,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原告魏明刚与被告王东林、第三人颜廷祥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刚及委托代理人高健、被告王东林及委托代理人牛加波(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颜廷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刚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因欠装车费书写欠条一份,言明欠装车费11400元。后来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我并将欠条交付给我,当我向被告追要时,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400元。被告王东林辩称:欠条为我为颜廷祥书具,原告凭该欠条向我要钱没有道理;我现在只欠颜廷祥1150元。第三人颜廷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第三人颜廷祥经营挖掘机租赁,其经常从原告魏明刚处加油,欠原告魏明刚油费。而被告王东林欠第三人颜廷祥装车费,并由王东林于2014年3月3日为颜廷祥出具欠款11400元的欠条一份。经原告魏明刚、第三人颜廷祥协商,由颜廷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魏明刚,并由魏明刚以短信形式告知被告王东林。上述事实,由原告魏明刚提交的借据、当事人陈述、第三人颜廷祥妻子马乃珍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东林称已经偿还颜廷祥9750元,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靳奉水证言。靳奉水出庭作证称,颜廷祥借其款项8000元,经颜廷祥与被告王东林协商,由王东林于2014年6月25日代为偿还8000元。对该证人证言原告魏明刚不予认可,第三人颜廷祥之妻亦不予认可,称有借款的事,但该借款早已经于被告王东林出具欠条之前还清,并已经将借条收回,在庭审中颜廷祥之妻马乃珍出具了借条原件。对于该证据,本院认为靳奉水只能证实被告王东林向其转账的事实,而不能证实第三人颜廷祥约定由被告王东林代为还款的事实,退一步说,即使颜廷祥与王东林存有该约定,王东林在偿还款项之后亦应由第三人颜廷祥出具收条,现王东林和证人靳奉水均无书面证据提交,相应的责任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2、案外人刘春晓收到一份,被告王东林称颜廷祥欠刘春晓工资,由其代为支付工资1000元。对此原告魏明刚不予认可。对于该证据,本院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仅凭一纸收据并不能证实该事实,故对该收到条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王东林记账流水一份,称颜廷祥向其借款750元。对此原告魏明刚不予认可。对于该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东林应提交证据证实,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东林与第三人颜廷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王东林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东林称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但其提供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王东林欠第三人颜廷祥11400元劳务费的事实予以确认。颜廷祥作为债权人有权将该债权转让,并且已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颜廷祥,现本案原告魏明刚已经受让了本案诉争的11400元债权标的,故其有权向被告王东林主张权利,本院对原告魏明刚要求被告颜廷祥偿付11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颜廷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魏明刚款项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