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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根富与何亚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富,何亚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17号原告李根富。委托代理人李存康。被告何亚儿,现外出住址不明。原告李根富与被告何亚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何亚儿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5月20日,被告何亚儿向原告李根富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并由被告何亚儿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7月29日,被告何亚儿再次向原告李根富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何亚儿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何亚儿借款后,仅支付过利息共计1500元,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亚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根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何亚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