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张洪喜与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喜,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292号原告张洪喜,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住所汪清县。代表人袁荷强,男,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喜诉被告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洪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喜在诉讼过程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而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喜撤回对被告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