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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蓝旗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旗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蓝旗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旗集团有限公司,谢莉芳,彭青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郭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咏雪,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枫,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旗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莉芳。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林。被申请人谢莉芳,女,汉族。被申请人彭青林,男,汉族。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691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10908.71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蓝旗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旗集团有限公司、谢莉芳、彭青林名下价值910908.7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