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栗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