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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储成厚、陈龙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储成厚,陈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朱秋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储成厚,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一审被告:陈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储成厚、一审被告陈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