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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黄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黄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杨某乙。被执行人杨某丙。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黄某、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杨来清名下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杨村镇杨村老圩的国有土地(博府国用第XX号)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惠康路宁南楼A型8XXX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所有。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协助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3天内将位于博罗县杨村镇杨村老圩的国有土地(博府国用第XX号)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惠康路宁南楼A型XXX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名下。二、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三、过户的手续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