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瞿益好与付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益好,付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瞿益好,男,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贤奇,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付世友,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益好诉被告付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益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益好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