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闵亚琴和孙丽平、潘卫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闵亚琴,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孙丽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潘卫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丽平、潘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潘卫东在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卫东在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鹰支行存款81727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