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20时,被告人欧阳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江永县桃川镇邑口村往桃川街方向行驶,途经桃川镇所城村时,因遇前车减速而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导致摩托车受损,欧阳某自己与搭载人欧阳某甲受伤。经依法对被告人欧阳某抽取血样进行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3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欧阳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留置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调查。该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欧阳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81医院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留置在事故现场等候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