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