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99号原告田某某,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纸箱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毕某甲,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毕某乙(1989年5月4日出生)。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打骂,并一走了之。自1991年开始,被告经常不正常上班,与单位同事或战友赌博,经常几天几夜不回家。1996年开始,被告经常半个月甚至一个月不回家,回家就与其父母或原告吵打,后来几年都不回家。直到2007年原告母亲去世,经其姐姐查找回来几天,办完丧事又不见踪影。直到2014年原、被告女儿结婚及被告父亲病重去世,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告,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结婚27年,被告失踪时间达25年,没有尽到家庭义务,一切都落在原告肩上,原告不仅把女儿养大成人结婚,还始终照顾被告父母直到去世,得到了邻里亲朋的一致赞同。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证据二、原、被告及婚生女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被告姐姐毕会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出庭答辩、未举证。经庭审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88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毕某乙(1989年5月4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玉堂人民陪审员 万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