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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伯勋与何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勋,何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4-4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勋。被执行人何锐。本院在执行(2013)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陈伯勋与何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伯勋于2015年4月3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