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伯勋与何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勋,何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64-4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勋。被执行人何锐。本院在执行(2013)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陈伯勋与何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伯勋于2015年4月3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