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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顺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仕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林,李仕清,樊勇,李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周顺林。被执行人:李仕清。被执行人:樊勇。被执行人:李国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顺林与被执行人李仕清、樊勇、李国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仕清、樊勇、李国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