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其发、陈翠凤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发,陈翠凤,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2号原告陈其发。委托代理人卢胜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翠凤。委托代理人卢胜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喻均,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胜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负责人夏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发、陈翠凤、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发、陈翠凤、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发、陈翠凤、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发、陈翠凤、湖北华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许丽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代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