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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缪世秀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6号罪犯缪世秀,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世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缪世秀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缪世秀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罪犯缪世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罪犯缪世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对罪犯缪世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