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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熊某甲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熊某甲,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邓某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熊某甲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甲诉称:原被告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熊某乙。由于婚前没有深入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大吵大闹,生活一直处于不和谐状态,双方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某某长期外出,具体联系方式和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敬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