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龙正南: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正南,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龙正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绍斌,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群芳,总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的工资5090元(人民币,下同);二、返还押金4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4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